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防风险助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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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性强。司法实践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问题多发,爱辉区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以案释法”的预防效应,发布身边真实案例,并进行预警提示,引导企业防范风险。
案例一、轻信口头承诺忽略书面约定的弊端
建筑施工企业“先干后谈”现象普遍,不注重保留涉及工期延误、施工变更、工程增量、工期加速、合同终止、合同外因素(例如货币贬值、原材料及工资上涨、政策变化等)情形下的签证资料,起诉后因大量证据缺失,索赔维权非常困难。
案情简介
甲建筑公司承包乙公司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口头提出需额外增加工程量,并表示增加部分最终一并结算。因工期较为紧张,甲建筑公司就增量工程组织施工,但未保留任何相关证据。诉讼中甲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增量工程款,但乙公司对于甲建筑公司受其指令增量施工并不认可,因甲建筑公司举证不足,法院最终对其诉讼主张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
对于建设单位的口头承诺尤其涉及数额较大的变化,应有签证意识,事先签下书面凭据或者事后督促书面确认。如通过微信、录音等对话方式确认的,应注重保留手机等原始录音载体。
案例二、施工资料不完整甚至无施工资料,施工结算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之弊端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诸多资料不规范、其至缺失,施工后不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瑕疵,结算依据移交随意,不注重提交施工及结算资料证据的保留甚至长期不进行结算审计,后续工程验收、结算无法推进,建设单位以不符合结算审计、行政审计要求为由迟延支付,工程款迟迟无法到账,或者审计结果与实际投入偏差过大,影响建筑施工企正常获得工程价款。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导致无法结算的,还可能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案件简介
2010年,甲集团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6月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甲集团于2016年初将相关竣工验收材料提交给乙公司,但未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乙公司一直未完成结算审计,亦未支付工程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集团诉至法院。因案涉工程于2017年被拆除,已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诉讼中甲集团通过多方努力与乙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工程造价,其诉讼请求方部分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
工程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竣工结算。主动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准确、详实、全面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记录、证明工程造价等内容,装订成册后按期向建设单位提交,保存反映提交资料构成的签收记录或者邮寄凭证。如有结算依据不明或者结算审计与投入差距过大情形,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形成书面意见,明确结算依据以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等。针对建设单位怠于审计情形应主动沟通核对,适时发出加快结算催告函,同时加强中间控制,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存,必要时启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